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發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的精神,遵循政府引導、行業自律、公平公正、社會監督的原則,為加快推進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國城市工業品貿易中心聯合會特制定本辦法,并具體實施。
第二條 本辦法由全國城市工業品貿易中心聯合會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由全國城市工業品貿易中心聯合會誠信企業推進中心具體實施。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全國城市工業品貿易中心聯合會成立信用評價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監督、檢查、指導信用評價工作,審定評價結果。
第五條 全國城市工業品貿易中心聯合會成立行業信用評價辦公室(以下簡稱“信評辦”)。信評辦是開展行業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的日常辦事機構。
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有關方針政策,引導中國工業品貿易領域企業信用評價工作,把握中國工業品貿易領域信用等級評價工作的方向;
(二)與政府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宣傳媒體等有關單位進行溝通;
(三)負責信用評價工作宣傳推廣;
(四)負責起草信用評價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并組織落實;
(五)負責審查本辦法、評價指標體系及標準、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文件;
(六)宣傳推廣信用等級高的企業和產品,引導使用信用企業產品;
(七)組織本聯合會行業內專家逐步完善中國工業品貿易行業信用評價專家隊伍建設;
(八)完成聯合會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評價對象
第六條 滿足以下基本條件的企業均可申請中國工業品貿易領域企業信用等級評價:
(一)全國城市工業品貿易中心聯合會會員;
(二)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三)成立已滿三個會計年度,近三年均有主營業務收入,企業處于非關、停的持續經營狀態;
(四)未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第四章 評價方法及內容
第七條 行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根據客觀性、公正性、獨立性、科學性的原則設定指標體系,采用宏觀與微觀、動態與靜態、定量與定性、歷史與未來相結合的科學分析方法評定企業信用等級。
第八條 中國工業品貿易領域企業信用等級評價主要考核的內容包括:企業綜合素質要素、企業財務狀況要素、企業管理要素、企業競爭要素、企業社會信用要素等五個要素指標,按照《中國工業品貿易行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指標及標準》進行評分。
第九條 行業信用評價等級標準根據被評估企業得分確定,定級前先計算被評估企業各項信用指標得分,各項信用指標得分加權得出總得分,總得分對照相對應的信用級別。信用等級級別分為“三等五級”,即分A、B、C三等,AAA、AA、A、B、C五級。每個信用級別用“+”、“-”進行微調,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級。AAA級為最高,可向下微調;C級為最低,可向上微調。每個等級均對應相應的信用狀況,其具體等級符號、釋義和計分標準見下表。第十條 根據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類管理。AAA、AA和A級,分別對應一級、二級和三級守信企業;B級對應提示企業;C級對應失信企業。對被評為守信企業的,由聯合會納入守信企業管理,實行鼓勵和促進措施;對被評為提示企業的,聯合會納入提示企業管理,實行信用監督,促進企業信用升級; 對被評為失信企業的,不予通過當年年審,一年內不得申報信用評級。情節特別嚴重的失信企業,將列入黑名單,并在聯合會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評價程序
第十一條 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按照“申報、審核、繳費、初評、公示、終評、備案、授牌”的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 參評企業根據統一格式和要求,完整、準確、真實填寫企業實際情況等基本信息,企業所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均需加蓋公章,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三條 信評辦對企業報送的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如果企業申報材料不完整,應向企業發送《企業信用評價申報材料補充要求》。
第十四條 企業參評之前,須把評審費用轉入聯合會指定賬戶。
第十五條 參評企業提交有關材料后,由信評辦按照評分細則逐項評價打分,根據最終得分擬定申報企業的信用等級。
第十六條 初評結果在全國城市工業品貿易中心聯合會網站及業內相關網站、聯合會會刊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
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對被公示的企業進行舉報,舉報須實名制,須以書面方式進行,并提供相應證據和聯系方式。
第十七條 對公示過程中被舉報的企業,由信評辦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由信評辦組織人員負責信用等級評價材料的復評工作,根據信用評價指標內容對真實、有效的參評數據綜合分析評價,計算最終得分,擬定參評企業的行業信用等級復評結果。
對認為需要核實的數據,必要時,信評辦將赴參評單位和相關單位進行走訪、調查、澄清和核實,以獲取真實、有效的參評數據,修改完善該參評企業的《信用等級評價報告》。
第十八條 公示結束后,信評辦對反饋意見進行認真核查,向全國城市工業品貿易中心聯合會信用評價工作領導小組提交評級結果,并組織專家召開行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工作會議進行審定,對無異議的企業,按照評審結果確定信用等級;對有異議的企業,根據核查結果做出相應決定;并將相關數據納入參評企業的信用檔案中。
第十九條 評價結束10個工作日內,將評價結果報全國城市工業品貿易中心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條 參評企業評價結果統一稱為“企業信用評價**級信用企業”,評價單位為全國城市工業品貿易中心聯合會,評價結果在聯合會網站、聯合會刊物等有關媒體上進行公示;信評辦向參評企業發送《信用等級評價報告》,并頒發統一設計樣式,統一編號的信用等級證書和標牌。
第六章 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的動態管理
第二十一條 企業信用等級證書和標牌的有效期為三年。如果企業申請更高級別的信用等級,可在有效期內隨時申請。
信評辦在有效期內對企業每年組織一次復審,復審采取簡單有效的程序進行。
經復審達不到所評等級要求的,采取發出警告通知書、降低或取消信用等級等方法進行處理。
受評企業接到復審意見后,須認真整改,并在規定期限內將整改情況報信評辦。凡被降低信用等級的單位,企業須將原信用等級證書寄回,更換新證書。
受評企業出現重大違法違規和失信行為,信評辦應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立即宣布信用等級無效并收回證書、標牌的處理。凡被取消信用等級的企業,從取消之日起,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信用等級評價。
年度復審結果在 10 日內報全國城市工業品貿易中心聯合會備案,并在上述網站和相關媒體上公示。
第二十二條 為保持信用等級的有效性和連續性,參評企業在有效期滿后要繼續參評者,應提前3個月重新向信評辦提出信用評價申請,信評辦按上述程序對參評企業信用等級進行重新認定。復評時,復評程序按照受評企業首次信用等級評價的評價程序執行。復評后,企業須將原信用等級證書寄回,更換新證書。
第二十三條 當申報企業有分立、合并、轉制、破產、清算、主要管理人員變動等重大情況發生的時候,企業需要重新提出信用評價申請。
第七章 評價結果的推廣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為了樹立中國工業品貿易領域信用評價品牌,提升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對信用評價結果將給出以下方面推廣應用。
(一)推薦給政府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引導使用信用產品。建議和推薦政府部門堅持和擴大使用信用評價結果;爭取在工商、稅務、海關等方面予以優先便利和優惠政策;
(二)將信用評價結果引入聯合會與其他機構的合作體系中,使信用評價結果成為合作機構信賴的依據;
(三)將信用評價結果在行業內展覽展會積極推介,對于AAA級企業,將給予行業內表彰并向工商局推薦工商管理年檢免檢;
(四)向國外組織積極推薦使用信用評價結果。依托聯合會在行業誠信道德建設中的引導作用,向與聯合會保持密切聯系的國外行業組織、知名企業、各國駐華使領館、中國駐外使領館及國外政府部門、金融機構、經濟組織等重點推介;
(五)通過信用評價,查找出企業存在的潛在風險,組織第三方機構深入企業內部,為企業提供咨詢式管理培訓,促使企業經濟效益的達成;
(六)加大宣傳力度,引導行業輿論導向。對信用評價結果通過以下渠道公開宣傳:
聯合會網站、聯合會會刊、聯合會年會及年度信用工作會議等活動。
第二十五條 取得相應信用等級的企業,可以在以下方面合理使用信用等級評價的結果:
(一)法律法規允許的企業形象宣傳,如:在自行召開新聞發布會、企業宣傳材料、網頁及報刊等傳播媒介上使用信用評價等級標識和信用等級證書;
(二)在產品介紹、產品包裝、產品說明書、產品合格證等上面使用信用評價等級標識;
(三)向供應商、客戶展示企業信用能力,如:在工程投標、產品銷售過程中向客戶展示信用等級證書;
(四)向金融機構、政府監管機構展示企業信用品質;
(五)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評價等級標識和信用等級證書的范圍。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對非聯合會會員的企業有關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等活動,參照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全國城市工業品貿易中心聯合會制定,中國全國城市工業品貿易中心聯合會誠信企業推進中心具體實施,解釋權歸屬全國城市工業品貿易中心聯合會。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