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借用資質投標是否可行?有何風險?
作者: 方圓資信信用評級
借用資質,即通常所說的資質“掛靠”,是指投標人自己不具備投標資質,為了能夠投標,借用符合條件的資質證明材料,領取法人代表授權書,借用公章,從而以正規合格身份參與投標的行為。
![借用資質投標]()
目前,在建設工程招投標中,投標人借用資質投標現象時有發生,有的投標人甚至私刻印章,偽造他人資質參與投標,這些投標人一旦中標將直接影響履約行為,危及工程質量,敗壞政府采購形象。
如何認定借用資質行為?
《湖北省建筑市場出借和借用資質行為認定和處理暫行辦法》
在招標投標期間,發現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出借和借用資質行為: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個人編制;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二)投標人授權的被委托人非投標人本單位人員,被委托人與投標人單位沒有合法的人事或勞動合同、工資、執業注冊、調動任免及社會保險關系。
(三)不同的投標人授權的被委托人在同一單位工作或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投標人本身不直接參與投標活動,而將資質借與他人投標,從中收取管理費用。
(五)不同的投標人授權同一人參與同一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聯合體投標除外);投標委托人出現在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機構成員中有同一人出現。
(六)不同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個基本賬戶或個人賬戶轉出。
(七)其他法律法規認定為出借和借用資質的行為。
《河南省工程建設中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行為認定和處理暫行規定》
在招標投標期間,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掛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行為:
(一)投標人掛靠、借用一個或多個企業資質或個人執業資格參加投標;
(二)投標人租借多個企業資質集中參加一個標段的資格預審,通過資格預審后將投標權利賣出;
(三)投標人授權的被托人不是投標人本單位人員(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繳納三金的人員)的;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本身不直接參與投標和從事招標代理活動,而將資質借與他人投標和從事招標代理活動,從中收取管理費用的;
(四)不同的投標人授權同一人參與同一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聯合體投標除外);投標委托人出現在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的;投標人項目管理班子人員,在同一工程項目的投標文件中有重復出現的。
盡管各地認定“借用資質”行為的規定不盡相同,但其主要特征可歸納總結為以下兩個核心要素 :
1、借用人沒有資質或者超越資質,且與出借單位沒有勞動或隸屬關系;
2、借用人為了規避資質許可限制而以具有相應資質的出借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子公司和母公司資質能互相借用嗎?
母公司與子公司雖然在事實上是控股關系,但在法律上卻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能借用一方資質或業績證明進行投標,即使投標了,也是可以不予認可的。
如果母公司參與投標,可以由母公司委托子公司某個人進行投標操作,但是名義上必須是母公司,簽合同等所有事項均是以母公司名義才可以。
借用資質參與投標有何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二條 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六十八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一)偽造、變造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騙取中標;
(二)3年內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義投標;
(三)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給招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四)其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 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借資質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l)責令改正。
這里講的“責令改正”,是指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建筑施工企業收回其轉讓、出借的資質證書;對使用該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單位和個人責令停止工程施工,已簽訂的工程建筑合同應屬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按照《民法通則》和《經濟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2)沒收違法所得。
這里講的“違法所得”,是指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3)并處罰款。
行政執法機關在對建筑施工企業沒收違法所得的同時,還要對其處以罰款。
(4)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根據違法行為情節輕重、影響大小等因素,可以給予建筑施工企業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的處罰。
(5)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6)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的民事責任 ,即兩者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均須全面承擔清償的責任,損失方得部分或者全部地向任一債務人要求清償債務,任一債務人在債務未清償之前均負有全部清償責任。
嚴查嚴打資質借用掛靠行為
資質借用現象而引起的糾紛,可以說是屢見不鮮。對此,近年來,有關部門時常加大整治力度,嚴厲打擊。
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立起“四庫一平臺”(即:企業庫、人員庫、項目庫、信用庫及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一體化工作平臺),隨著“四庫一平臺”在全國的聯網和相關信息、管理制度的不斷完善,這種憑借借用資質、資格進行掛靠經營的模式必將走向終結。
以前,不少企業一直都是借用別人的資質參與投標。但是,現在規定非常嚴格,企業需要承擔相當大的風險 。
目前國家已經查出了數千家企業涉嫌出借、借用資質,圍標串標,賬戶凍結等現象,這樣的情況還會持續發展,嚴查到底,建議企業還是用自己的資質來投標,安全放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