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建筑業企業信用如何修復?辦法在這里!
作者: 方圓資信信用評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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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建筑業企業信用修復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條 為了鼓勵建筑企業不斷完善自身信用,依法履行社會誠信義務,進一步完善失信懲戒機制,規范我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系統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復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江蘇省社會法人信用基礎數據庫信用修復辦法(試行)》(蘇信用辦〔2016〕47號)以及《宿遷市建設市場信用管理辦法》(宿辦發〔2017〕153號),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建筑業企業信用修復是指建筑業企業在一定期限內主動糾正其失信行為,按照一定條件,經規定程序,獲準停用或縮短失信行為記錄使用期限,重建信用的過程。市住建局負責管理全市建筑業企業信用修復工作。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管理部門負責本部門報送的建筑業企業失信信息修復初審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失信記錄是指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執法機構依法作出決定并記錄于本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系統的失信信息(包括行政處罰公示的失信信息)。
第四條 本辦法中所指的信息采集部門是指在宿遷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系統中報送建筑企業失信信息的市及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含市本級委托執法機構)。
第五條 提請信用修復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已對失信行為進行了糾正,并取得明顯成效,該失信行為的不良社會影響已基本消除。
(二)該失信行為自糾正之日起,半年內未再發生同類失信行為。
(三)涉及行政處罰的,處罰決定內容已履行到位。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復:
(一)因發生人員死亡責任事故被記錄、且公示時間不滿1年的失信行為信息。
(二)1年內有嚴重失信行為的,或1年內有2次及以上較重失信行為的。
(三)企業已進入破產程序的。
(四)距離上一次信用修復時間不到半年的。
(五)1年內同一類失信行為已修復1次的。
(六)建筑企業接到信用提醒后無故不糾正相關失信行為或者無故不參加約談、約談事項不落實,經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七)行政處罰決定內容未不履行到位的。
(八)市、縣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認為存在不能實施信用修復的其他失信行為。
第七條 信用修復程序: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向原企業失信行為信息采集部門提出書面信用修復申請(申請表見附件1)。由原企業失信行為信息采集部門根據申請人整改情況及管理要求,提出修復初審意見。
(二)受理申請。市住建局在收到《信用修復申請表》經核查后,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決定。如果有第六條規定相關情形出現的,應當不予受理。
(三)提出修復意見并進行公示。市住建局對同意受理的修復申請按規定組織論證,經論證擬同意實施信用修復的相關意見,在宿遷住建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3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社會法人或自然人提出異議的,應當要求原信息采集部門重新核定申請人失信行為、評估整改情況。公示期間無異議的,公示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并提出意見出具《信用修復意見書》(見附件2)。
(四)數據處理及公告。市住建局及時發布修復公告并在宿遷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系統中完成數據處理或報請市信用辦對失信行為予以撤銷。
第八條 相關建筑業企業在辦理信用修復過程中,未真實反映情況,造成修復失當的,將作為建筑企業的失信記錄,錄入宿遷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系統,并列入黑名單,在宿遷市住建網上公開并報市信用辦予以公布。
第九條 由有權部門作出決定并在宿遷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系統記載的失信信息,一旦按規定辦理信用修復的,市住建局將在獲悉后3個工作日內,在宿遷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系統中完成數據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宿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